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8號,以下簡稱《境外投資監管辦法》)。《境外投資監管辦法》的出臺,是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推動中央企業認真落實做強做優、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的目標要求,加快實施國際化經營戰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幾年來,隨著中央企業“走出去”步伐加快,境外投資規模迅速增長,投資國別從亞洲非洲向歐美國家和地區逐步拓展,投資的行業從傳統礦產資源、制造業向服務業轉變,投資方式從綠地投資向股權投資等多樣化方式嘗試,投資的質量和效益明顯提升。但同時也應看到,目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仍處在初級階段,還存在一些需要關注的問題,境外投資為企業戰略服務的意識不強,投資項目前期研究不夠深入,投資風險控制能力和利用全球資本市場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切實加強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管,確保境外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更好地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國資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在認真總結中央企業境內外投資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境外投資監管辦法》。
《境外投資監管辦法》共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通過定義境外投資的概念,明確了《境外投資監管辦法》適用的范圍;明確了國資委、中央企業對境外投資監管的職責;提出了境外投資活動應當遵守的原則;要求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規定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計劃報送制度;明確了主業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和非主業境外投資項目審核的程序和內容;對提高境外投資決策質量和加強境外投資風險防范提出了要求。《境外投資監管辦法》與2011年發布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6號)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一起,構成了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