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類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產權〔2016〕41號
關于建立中央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加強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監督機制,做到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規則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現就建立中央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業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企業實際,建立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制度,落實責任主體,依法保障資產評估項目相關各方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二、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制度應當包括公示范圍、公示流程、公示期限、公示途徑、公示內容、公示反饋意見收集及處理方式等主要內容。
三、公示范圍一般包括中央企業集團公司、評估委托方、資產占有方等資產評估項目相關單位。涉及國家秘密或企業商業秘密的資產評估項目,應當在內部可知悉范圍內公示。國有企業之間資源整合的資產評估項目,可以在經濟行為相關方一并公示。
四、國資委核準、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中央企業應當在報國資委核準、備案前完成公示;中央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應當在備案前完成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五、公示途徑一般包括企業內部信息系統、公示欄、書面文件等。
六、公示內容一般包括經濟行為批準文件、評估機構選聘方式、評估機構及評估師資質、評估程序履行情況、評估報告摘要和特別事項說明、評估結果匯總表、評估資料查閱方式、公示反饋意見收集及處理方式等。
七、中央企業應當合理保障公示范圍內企業員工的知情權。公示范圍內企業員工依據有關保密規定簽署保密承諾函,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可以查閱評估資料。
八、中央企業應當及時處理公示反饋意見。反饋意見對經濟行為和評估結果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妥善解決相關問題后備案。
九、中央企業應當就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反饋意見及處理結果形成公示結論,作為評估項目備案必要文件。
十、中央企業應當及時將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制度報送國資委備案。在執行本通知過程中,如遇到問題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反映。
十一、各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通知,建立適應當地企業國有產權管理需求的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制度。
國資委
2016年3月22日